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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路350号商场楼房招租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15日

作者: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租赁物概况

本租赁标的为福建省华侨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产权的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50号楼房(原鼓楼区华林路65号福建省华侨企业总公司楼1#),位于华林路与六一北路交叉路口区域。

该楼房为条式混合构建筑,规划用途:商场,建筑面积合计:270平方米左右。其中:第一层及第二层产权登记建筑面积:181.40平方米,第三层系无照加层不予确权。以上租赁标的以实物为准。

    二、租赁用途、对象、期限、价格及方式

1、出租用途:店面、办公。

2、招租对象: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信良好,且能提供有效的事业法人证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3、租赁年限叁年。自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标的房屋之日起算,按合同约定的期满日收回标的房屋。租赁期满,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将租赁房屋交还出租方,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房屋日租金标准的三倍金额支付给出租方。

4、租赁标的最低月租金挂牌价格:人民币38100元/月。

该租金含出租方开具发票所要交纳的税收。

5、租赁方式:以“楼房整体租赁”方式对外出租。按相关规定,委托福建省恒通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租竞价拍卖。

三、竞价保证金:20万元。中标方违约的,该竞价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我司收缴。

四、租赁履约保证金及有关税费:租赁履约保证金为三个月的租金金额,即“押三付一”。租赁过程产生的由出租方、承租方缴纳的各种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五、招租要求:

1、竞价人应是依法经营、符合“招租对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竞价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承诺全面负责本租赁标的物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服从工商、消防、街道、社区等部门的管理。

3、竞价人必须承诺不得擅自改变本租赁标的原有结构(尤其是卫生间的位置与数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承租人应严格履行《租赁合同》,应于每个月的第7日之前向出租方支付当月租金。逾期支付租金,每日按月租金的5‰加收滞纳金,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五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4、我司本租赁标的不为承租人提供免租金装修期。

5、租赁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物业费、卫生费、水、电费及公共水、电公摊,电话通信、装修费、维修费、车辆管理等因乙方使用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维持租赁房屋作为营业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安、消防、环卫、设备维修更新以及广告等费用。

6、本租赁标的外部(经工商部门批准指定的公共部位)广告位权属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若需使用,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报工商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布设与其经营相关的企业广告,全部费用自行承担。

6、竞价拍卖过程中所产生的中介费由承租方承担。

7、租赁标的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

8、竞价风险提示:本租赁标的权属清晰,属福建省华侨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动产权证已办理,无任何异议。

影响租赁的主要因素:(1)该楼房与隔壁宿舍楼墙体相邻,墙体产权属其他方所有,并非我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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